例:
2008年1月10日,某服裝公司聘請李某為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服裝設計和技術培訓工作,年薪6萬元,到任當日付10,000元,其余5O,000元按月平均每月支付。
李某于當年3月入職,兩個月后,某服裝公司發(fā)現(xiàn)李某設計樣板、技術工藝等不具備高級技師的應有技能,即向李某提出質疑,并停發(fā)其工資和其他一切待遇,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
李某不服,于2008年6月5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稱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訴求裁決某服裝公司支付所欠工資10,200元,償付違約金27,800元及25%的賠償金等。
某服裝公司答辯稱,李某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其簽訂勞動合同中有欺詐行為,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損失,雙方所簽合同應屬無效,答辯人沒有支付工資、違約金及賠償金的法定義務。同時,某服裝公司以受騙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裁定該勞動合同無效,責令李某賠償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
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受理后,委托某市技術監(jiān)督局對李某親手制作的兩套西服進行質量鑒定,同時委托省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對李某的證書進行鑒定。市技術監(jiān)督局檢測結論為:“依據(jù)GB/T2664-93標準檢測,所檢樣品外觀質量及縫制不符合標準要求,屬不合格產(chǎn)品。”證書鑒定過程中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要求李某提供證書原件,被李某拒絕。
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審理后認為:
l 技工和技師是兩個不同的技術職稱;技工、技師證書均由勞動行政部門考評核發(fā),任何單位無權核發(fā);各類技工學校的畢(結)業(yè)生,凡屬技術工種的均應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職業(yè)技能鑒定機構考核鑒定后才能獲得相應的證書。
l 本案李某所持高級技術證書只蓋有企業(yè)內部和企業(yè)內部技校的公章,沒有勞動行政部門的考核章,因此,該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講,如該證書是有效的也只能是技工等級,而不是技師等級證書。
l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而我國《民法通則》亦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l 本案中,李某以沒有法律效力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為憑,使公司誤認為李某具有真實“高級技師”職稱而與李某簽訂“聘用高級技師合同”。這在民法理論上講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公司有權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也有權依法裁決予以撤銷。
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后作出如下裁決:
1)確認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李某返還從公司領取的酬金;
3)公司支付李某4~7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4)雙方當事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各自承擔;
5)駁回李某和公司的其他申訴請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勞動合同》簽約任何一方,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勞動者實際履行了合同,企業(yè)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李某使用“高級技術等級證書”誤導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誤以為其擁有高級技師證書,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被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為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李某勞動報酬的標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勞動者確實從事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支付相應報酬。本案中,李某不具備高級技師資質,因此根本不適用其約定的崗位,當然不能根據(jù)該崗位相近的崗位付酬。勞動仲裁部門最后裁決按社會平均工資付酬,也是有道理的。
操作提示:
1)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避免因企業(yè)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取酬的標準往往會對勞動者有利。
2)企業(yè)同時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避免勞動合同無效給企業(yè)造成被動。